因感情纠纷向对象或第三者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吗广州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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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13570980701(微信同号) 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向出轨对象索要经济赔偿是勒索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出轨对象索要经济赔偿的,如果通过暴力、恐吓、威胁等方式索取财物的,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案例介绍

该男子打破妻子出轨,收取情夫2万多补偿被判敲诈勒索

原因是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的妻子带着孩子去上辅导班,但路发现了一些异常,跟着妻子来到培训机构,发现妻子坐电梯到培训机构下面的酒店房间,试图开门,路撞到张和另一个裸体男人在房间。

陆某某立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并打了对方男子刘某某一拳。随后张某离开,陆某某和刘某某继续呆在房间里。据陆某某介绍,对方主动要求赔偿。他要求6万元。对方说他拿不出这么多。最后,他通过微信转账三次转账2.5万元。陆某某离开时,还拿走了桌上200元现金。

陆某随后因子女监护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5月6日开庭当天,对方拿出报案收据,称陆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是刘某。此前不知情的陆某某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确认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第二天被拘留。

根据刘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记录,他说,在案发当天,当房间里只剩下他和陆某某时,陆某某曾对他说:你是博山(隔壁县)来找我们做这种事。你相信我找人活埋你吗?。刘某某说,他一开始确实向陆某某提出了补偿,但没想到对方要6万多元。最后,他借万多元。

刘某在笔录中说:我想赔偿他两三千元,但没想到他要这么多钱……。

陆某某认为刘某某报案动机可疑。因为刘某某在案发一个月后报警,当时正处于陆某某和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期间,陆某某认为刘某某的举动是被授意让出于离婚诉讼的不利地位。

 

2021年11月2日,该案在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判决,法院认为,虽然刘某主观上意味着赔偿被告人陆某,但被告人陆某要求赔偿6万元远远超过刘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额;看到刘某难以凑齐6万元,陆某将金额降至2.5万元,最终敲诈金额为2.5万元。

法院裁定,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后,陆某拒绝接受本案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中文(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担任二审辩护人。

2022年3月9日,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诉案件。近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无罪辩护:不能认为开放条件太高就是敲诈,开放条件可以接受就是权利保护

据上海刑法的律师介绍,当日庭审中,辩护人为陆某某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陆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与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25200元事实不明,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陆某某用手机拍摄了两人的裸体视频。这些照片不是为了曝光他们的欺骗事实,也不是为了以他们的欺骗事实为由向刘要求赔偿。被告的记录显示,他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是作为妻子张婚姻欺骗的证据,没有传播。

而对于路某某拳打刘某某的行为,以及说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埋在山上等类似的话语,完全是出于愤怒。

刘某的记录:一开始,他进门时用拳头打我的头。他还用手机拍照和录像。我担心他会传播这些照片和视频……刘凯律师认为,这充分说明刘某是基于朴素的道德观,担心自己的丑闻被人知道而产生的心理状态,而不是路某的行为给刘某带来了精神压力、内心恐惧和财产的恐惧。凯律师认为,陆某某进门后打了刘某某一拳,与刘某某主动提出赔偿后,陆某某提出6万元赔偿两种行为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两种行为动机不同,没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不应作为刑法犯罪行为的整体评价。

此外,在强奸现场,只有陆某某没有持有武器,双方的身高也差不多。当刘某身体更强壮时,很难通过威胁和威胁来恐惧刘某,并根据恐惧来处分财产。

 

同时,配偶权利与人格、声誉、感情和自尊有关。因此,行为人在权利保护中不能过度是勒索。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由于精神赔偿没有上限,无论要求多少赔偿,都不会超过法律界限。对于侵犯财产权的案件,虽然不允许进行精神赔偿,但主张权利本身并不违法。即使演员要价过高,这也只是一个谈判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条件都可以发布,当事人有权接受或拒绝。不能认为过高的条件是敲诈勒索,可以接受的条件是权利保护。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受害人陈述材料作为补充证据,事发后到其他地方也纠结是否报警。

根据判决,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发表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原被告供述、微信转账等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陆对被害人有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并使用手机给被害人和张拍摄视频和照片,这些都对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构成威胁,受害人在暴力、言语威胁和视频的影响下,被迫提供财务,原被告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不明显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了几份补充证据:一份是刘某的调查记录。受害人刘某表示,事件发生后,他一直在为是否报警而挣扎。2021年3月31日,他从淄博乘火车前往天津。同年4月24日,他乘火车返回淄博,期间一直在天津。同年4月5日,他拨打天津110报警,期间一直在天津。4月5日,他拨打天津110报警,对方告诉他需要向犯罪现场公安机关报案,他拨打张店马尚派出所报案。4月25日,他到马尚派出所报案。

另外几份证据包括其通话详单,车票两张、残疾证和双腿、腿部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腿部有残疾。庭审中,路某某的辩护人当庭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补充的证据不能成为二审审查内容,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证据进行了补充,则证明一审审理的内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发回重审。”刘凯律师说,如果在二审程序中补充证据,以补充后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因该判决结果是终审判决,这就直接导致被告人丧失上诉权。

同时,辩护人对补充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提出质疑。一方面,刘某某补充陈述的内容与之前他之前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比如,他此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曾说在案发后与路某某妻子再无联系,微信也删了,但律师调取的路某某此前起诉张某离婚案中,张某提交的关于路某某涉嫌犯罪的相关报案回执等材料就是来源于其与刘某某的聊天记录。另外,其他几份证据都是均为刘某某所提供的复印件、照片、手机截图,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更无法验证其真实性。

对此,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本案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提取的报警电话详单及车票等证据,能够还原本案的事实,是对一审已经指控犯罪事实的补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13570980701-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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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刑事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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